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(2004年版)
1.14 一壘手、捕手以外之每一野手(FIELDER)的手套沒有重量限制,測量手套之大小量其前部或捕球
部分。使由頂端經落球袋至手套下端不得超過12吋(30.5公分),手套之幅度以自食指內側下端縫線
部分經由各指下端至小指外緣止,應在73/4吋(19.7公分)以內。
拇指與食指間隔部分稱為叉狀部分(CROTCH)可附加皮網或後擋設置(BACK STOP)、網(
WEBBING)亦得使用兩片標準皮革將叉狀部分全部防堵,或由數個皮製通道(TUNNELS)或長方形
皮革,或皮繩編織而成。
網不得使用皮革以外之物捲或包紮以製成袋狀網型。當網涵蓋全部叉狀(CROTCH)部分,則網可
呈彈性。為結網可加穿數個段落(SECTIONS),此段落必須均能緊密串連,但不得將段落彎曲製成
一凹狀網。
叉狀部分(CROTCH)上端開口應在41/2吋(11.4公分)以內,深度在53/4吋(14.6公分)以內,下
端寬度在31/2吋(8.9公分)以內。
叉狀開口上端部分不得超過41/2吋,其上下左右任何部分須緊緊牽連。附加部分亦應用皮繩緊緊牽
連如有鬆弛亦即調整至正常狀態,皮手套之重量不予限制。
一壘手、捕手以外的手套
(參考本規則1.14)
1.15 投手的手套之規格及構造除依照1.14之規定外,另有下列之限制:
(A) 投手使用之手套其縫製線,皮繩、綁繩,網均應同一顏色,但不得使用白色或灰色。
(B) 投手不得在其手套上附加任何與手套不同顏色之異樣物件。
所以在三壘手的手套是沒有任何其他的限制的
只是在我的印象當中游擊手跟投手的手套相同規格的
其它就幾乎都統一規格為內野手手套了